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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申请免予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10年度)》(见附件),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交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审核批准,方可免试。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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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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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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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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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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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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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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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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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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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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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免试科目
(画√) |
审计 |
财务成本管理 |
经济法 |
会计 |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
税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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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对上述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名确认。 |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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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
单位人事
主管部门
对技术职称
的 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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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章
年 月 日 | ||||||||||||||
地、市
考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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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章
年 月 日 | ||||||||||||||
省级地方
考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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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