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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测试题一(10)

|0·2010-02-22 17:19:29浏览0 收藏0

  四、综合题

  1.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2.甲、乙、丙三位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1)三位发起人共出资24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20万元,持有公司15%的股份;乙以房屋出资80万元,持有公司10%的股份;丙以专利技术出资40万元,持有公司5%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发行。

  (2)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160万元,剩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

  (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部分,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规定由证券公司代销,代销期限为120天。

  (4)规定的股款募足后,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公告,并于3月20日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新选举的董事会于2008年4月15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该公司不符合设立条件,应予改正;否则不予办理设立登记。公司又重新对设立过程进行规范,保证公司的设立成功。

  (5)公司设立后不久,20位小股东联合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些股东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只有84万股;并于6月8日通知各股东,同时予以公告,确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为6月20日。

  (6)6月9日丙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临时提案交董事会,要求撤销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公司向部分高管人员提供借款,帮助高管人员购买私人住房的决定。

  (7)会议当天,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均无法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本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重新选举公司监事,因为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选举的监事会成员中,一名监事兼任了财务负责人,另一名监事兼任了董事。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结合基础资料和资料(1)说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发起人数量及发起人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2.结合资料(1)和资料(2)说明,公司设立方式和注册资本到位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结合资料(3)说明,公司股份的承销方式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4.结合资料(4)说明:

  ① 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是否正确?

  ② 若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5.根据资料(5)说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规范?

  6.根据资料(6)说明:

  ①丙是否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条件?

  ②丙的提案,其内容是否成立?

  7.根据资料(7)说明:

  ①临时股东大会可以由什么人主持?

  ②哪些人不能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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