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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一、纳税评估指标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二、纳税评估的对象
1.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2.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3.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
4.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
四、纳税评估的处理结果
3.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做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4.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5.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出评估分析报告。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五、评估工作管理
六、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1.指标:共五大类指标(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资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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