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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详解二

|0·2010-01-27 10:05:43浏览0 收藏0

  三、虚假宣传行为

  1、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提示1: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提示2: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例题】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大型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床罩。为提高销售额,甲公司采取了多种促销措施。下列措施哪一项违反了法律规定?

  A、在摊位广告牌上标明“厂家直销”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B、在商场显著位置摆放该产品所获的各种奖牌

  C、开展“微利销售”,实行买一送一或者买100元返券50元

  D、对顾客一周之内来退货“不问理由一概退换”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答案:A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A选项违反了此规定,应属于对经营者本身的虚假宣传。BD选项并不涉及什么不正当竞争行为;C选项中尽管优惠的幅度很大,但仍属“微利销售”,价格仍高于成本价,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低价倾销行为。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解释: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上述第1、2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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