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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详解一

|0·2010-01-27 10:02:22浏览0 收藏0

  一、仿冒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解释: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上述所称的“姓名”。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解释: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者对消费者带有欺骗的性质,都可以认定为仿冒混淆行为。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二、商业贿赂行为

  1、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2、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解释:折扣只能够给予对方;回扣可能是给予对方,也可能是给予对方的有关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人员;佣金是给予中间人的是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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