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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专业胜任能力
一、专业胜任能力的两个阶段
注册会计师不能宣称自己拥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专业胜任能力可分为两个独立的阶段:
一是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获取专业胜任能力首先需要高水平的普通教育,以及与专业相关学科的专门教育、培训和考试,而且,无论是否有明确规定,一般都要求有一段时间的工作经验,这是培养注册会计师的一般模式。
二是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保持专业胜任能力需要不断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包括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利用其他老师的工作(会计审计外,如盘点)
注册会计师不应提供本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除非获得适当的建议和帮助使其能够满意地提供这些服务。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能力提供专业服务的某些特定部分,可以向其他注册会计师、律师、精算师、工程师、地质老师、评估师等老师寻求技术建议。
注册会计师对专业服务负有最终责任,就应当确保道德行为的要求得到遵守。当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以外的老师时,注册会计师就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这些老师了解相应的道德要求。对老师的监督和指导的程度取决于参与的人员和业务的性质。
这些监督和指导可能包括:
(1)要求这些人员阅读适当的道德规范;
(2)要求这些人员对道德规范的理解提供书面确认;
(3)在出现潜在冲突时提供咨询。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对具体的独立性要求或业务中所蕴含的其他风险保持警惕(其他情况)。任何情况下,如果适当的道德行为不能得到遵守或保证,那么注册会计师就不能接受业务。如果业务已经开始执行,则应予以终止。(会选择)
第五节 保 密
一、保密义务
注册会计师有义务对其在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予以保密。这一保密责任甚至在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关系终止后仍应继续。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始终遵守保密原则,除非有专门的信息披露授权,或具有法定或专业的披露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使客户相信自己,不会向其他人员做未经授权的披露。但这不适用于为免除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而根据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对此类信息进行披露的情形。
二、保密义务的豁免
尽管在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但是也有例外。由于注册会计师承担着维护社会公众的责任,如果客户存在违法行为,注册会计师将面临着法规强制注册会计师披露客户信息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1.取得客户的授权;
2.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3.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在决定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如果还存在未经证实的事实或意见,在决定披露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2.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尤其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沟通对象是适当的接受者,并有责任采取适当行动。
3.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注册会计师是否会因信息披露而招致法律责任,其后果是什么。
在所有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向法律顾问和职业组织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