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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小组成员有责任考虑执业环境、对独立性的威胁和能够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的防范措施。这一决策过程应当做出书面文件记录。所采取防范措施的考虑将受到诸如威胁的重要性、鉴证业务的性质、鉴证报告的预期使用者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结构等因素的影响。
防范措施可以分为三类:(1)由职业、法律或规章产生的防范措施;(2)鉴证客户内部的防范措施;(3)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制度和程序中的防范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小组应当选择适当的防范措施,以消除那些对独立性并非明显不重要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一)职业、法律或规章产生的防范措施
职业、法律或规章产生的防范措施包括:
1.进入该职业的教育、培训和经验要求;
2.继续教育要求;
3.执业准则和监督、惩戒程序;
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外部复核;
5.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要求的法律。
(二)鉴证客户内部的防范措施
鉴证客户内部的防范措施包括:
1.在鉴证客户的管理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时,由管理层以外的人员批准或同意这一委托;(与管理层发生冲突)
2.鉴证客户内有能够胜任管理决策的员工;
3.强调鉴证客户对财务报告公允性的承诺的政策和程序;
4.能够确保在对非鉴证业务进行委托时做出客观选择的内部程序;
5.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提供适当监督与沟通的公司治理结构,例如审计委员会。
(三)会计师事务所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制度和程序中的防范措施可能包括总体上的防范措施。维护独立性的总体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视独立性,并要求鉴证小组成员保持独立性;
2.制定有关独立性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识别威胁独立性的因素、评价威胁的严重程度以及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
3.建立必要的监督及惩戒机制以促使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
4.及时向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
5.制定能使员工向更高级别人员反映独立性问题的政策和程序。
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其独立性。维护独立性的具体防范措施主要包括:(选择题)
1.安排鉴证小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
2.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3.与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讨论独立性问题;
4.向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告知服务性质和收费范围;
5.制定确保鉴证小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行使管理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6.将独立性受到威胁的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小组。
评价: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威胁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四、业务期间
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小组应当在鉴证业务期间独立于鉴证客户。
业务期间自鉴证小组开始执行鉴证业务之日起,至出具鉴证报告之日止,除非预期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如果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鉴证业务期间的结束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专业关系和出具最终鉴证报告二者之中时间孰晚为准。
1.在财务报表覆盖期间之内或之后,但在接受业务之前存在的与审计客户的经济或经营关系;
2.以前向审计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类似地,如果鉴证业务是非审计业务(验资、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同样应当考虑经济或经营关系、或以前向其提供的各类服务是否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如果在财务报表覆盖的期间之内或之后、与审计有关的专业服务开始之前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而且这些服务在审计业务期间将会被禁止(代理记帐),就应当考虑这些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威胁。如果这些威胁并非明显不重要(可能是重要的),就有必要考虑和运用防范措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这样的措施包括(对策):
1.与客户的审计委员会等治理层讨论与提供非鉴证业务有关的独立性问题;
2.获得审计客户对非鉴证服务的结果承担责任的承诺;
3.不允许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人员参与审计业务;
4.聘请另一会计师事务所复核非鉴证服务的结果,或请另一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范围内重新执行非鉴证服务,使其能够对这些服务承担责任。
向非上市公司提供非鉴证服务,在该客户成为上市公司时不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只要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非上市的审计客户,以前提供的非鉴证服务是允许的;
2.如果这种服务对于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是不允许的,则在该客户成为上市公司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内将会终止服务;
3.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实施了适当的防范措施,以消除以前服务所产生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