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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会经济法新增考点:企业破产法(13)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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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14】别除权(P277)

  1、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3、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例题20】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下列选项中,构成别除权的情形有( )。(2004年)

  A、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B、破产人为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C、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D、破产人为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答案】CD

  【解析】(1)选项A:如果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债权人就第三人的抵押物的确可以行使抵押权,但别除权判断的是破产企业中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是否需要优先给债权人,因抵押权属于第三人,不构成别除权;(2)选项B:别除权针对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抵押、质押),不涉及保证。

  【例题2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选项中,构成该项优先受偿权的有( )。(2008年)

  A、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

  B、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

  C、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D、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别除权针对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抵押、质押),不涉及保证;(2)选项D:如果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债权人就第三人的抵押物的确可以行使抵押权,但别除权判断的是“破产企业中”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是否需要优先给债权人,因抵押物属于第三人,不构成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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