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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会经济法新增考点:企业破产法(10)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考点12】和解制度

  1、和解的提出(P275)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通过(P275)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
结果
×
×
×
闭嘴
×

  【例题17】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 )。

  A、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

  B、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但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

  C、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并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

  D、债务人未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B: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选项D: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3、和解协议的效力(P276)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5)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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