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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会经济法新增考点:企业破产法(7)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考点9】债权申报

  1、债权申报的期限(P263)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债权申报的要求(P263)

  (1)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必须申报。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破产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解释】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破产债权。

  (8)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破产,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解释1】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解释2】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9)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例题9】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有( )。(2008年)

  A、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B、破产宣告时附停止条件的债权

  C、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D、管理人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除实际损失之外,依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违约金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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