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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会经济法新增考点:企业破产法(3)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考点4】管理人的报酬(P253)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2、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3、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4、为防止重复记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考点5】管理人的职责

  1、管理人的职责(P255)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解析】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更换。

  2、管理人职责的限制(P269)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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