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注册会计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09注会《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机构(15)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三、股东诉权(重点)

  (一)、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的,由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法院提出诉讼。监事如果有以上规定的情形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书面请求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将使公司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 他人如果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球网校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

  中注协: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论坛  环球网校财会之家博客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