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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诉权(重点)
(一)、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的,由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法院提出诉讼。监事如果有以上规定的情形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书面请求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将使公司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 他人如果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