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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机构(11)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

  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

  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3、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

  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二、股份转让

  1、发起人

  (非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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