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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机构(10)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五)、上司公司监事会的特别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市公司的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六)、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特殊规定

  1、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七)、股权激励机制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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