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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经济法》合同法分则讲义(12)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3、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P324)

  (1)委托开发

  ①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②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③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2)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①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②当事人一方放弃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

  ③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

  (3)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

  ①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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