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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经济法》合同法分则讲义(9)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三、委托合同

  委托分为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但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如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于委托合同。

  1、隐名代理(P335)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披露义务;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2、损失赔偿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委托合同的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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