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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经济法》合同法分则讲义(11)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6、技术合同的法定解除(P357)

  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方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

  7、职务技术成果(P357)

  (1)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

  一是:履行法人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法人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是: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岗位职责或者原单位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而完成的技术成果。

  (2)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法人可以就该项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法人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技术开发合同(P360)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包括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方案,不包括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对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

  1、一方当事人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则应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2、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后,因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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