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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经济法》合同法分则讲义(6)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二、建设工程合同

  (一)概述

  1.、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以招标的方式订立。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合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P346)

  2、无效合同的界定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

  提示: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3、无效合同的处理

  (1)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4、分包、转包(P347)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承包人为建设工程的垫资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例题】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垫资的,如果当事人之间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005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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