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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经济法》合同法分则讲义(5)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二节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一、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知识点: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例题: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07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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