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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经济法》合同法分则讲义(3)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四、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例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甲公司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2003年)

  A、停止发放借款 B、提前收回借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按已确定的借款利息双倍收取罚息

  【答案】ABC

  2、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提示: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界定原则与借款合同相同。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提示:在仓储合同中,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计算利息的方法是( )。(2005年)

  A、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

  B、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实际借款期间小于1年的,按1年计算

  C、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

  D、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但是借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答案】C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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