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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经济法》合同法分则讲义(2)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的,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1、赠与人的义务

  (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合同的撤销(重点)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撤销权的时效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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