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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经济法》法律基础知识讲义(14)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考点15】诉讼时效的中止(P29)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中止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中止事由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3、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中止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中止事由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解释】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例题15】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2002年)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答案】A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例题16】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06年1月1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丙提起诉讼。2006年5月20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2006年9月1日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丁应当在( )之前对丙提起诉讼。

  A、2007年1月1日

  B、2007年5月20日

  C、2007年9月1日

  D、2007年3月1日

  【答案】D

  【解析】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于7月1日中止,9月1日恢复,诉讼时效期间由原来的2007年1月1日向后顺延2个月,至200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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