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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会计》金融资产讲义(3)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三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概述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从投资者角度看,如果不考虑其他条件,在将某项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可以不考虑可能存在的发行方重大支付风险。其次,由于要求到期日固定,从而权益工具投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再者,如果符合其他条件,不能由于某债务工具投资是浮动利率投资而不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四)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对所持有剩余非衍生金融资产的影响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如出售或重分类金融资产的金额较大而受到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能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的限制已解除(即,已超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企业可以再将符合规定条件的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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