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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经济法》法律基础知识讲义(11)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考点11】诉讼时效的概念(P27)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2、债权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5、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考点1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P27)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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