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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经济法》法律基础知识讲义(12)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考点13】诉讼时效的种类(P27)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4年

  (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2)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1】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解释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

  【例题1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争议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2006年)

  A、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B、贷款担保合同争议

  C、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引起的争议

  D、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

  【答案】C

  【解析】(1)选项A:适用4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2)选项B: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选项D:“寄存的”商品丢失为1年,“运输的”商品丢失为2年。

  【例题13】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2008年)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案】B

  【解析】(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在2007年2月8日之前知道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2)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本题中,当事人自权利侵害“发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几个月才知道,因此,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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