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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会《审计》第五章学习辅导(4)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二节 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等。

  一、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

  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
  警告、暂停执业、吊销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经营、撤销

  《证券法》、《公司法》

  《刑法》的规定:

  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三、相关司法解释

  (一)《司法解释》特点

  (二)关于利害关系人、执业准则和不实报告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的定义: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不实报告的定义: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三)关于诉讼当事人的列置的规定

  1.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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