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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公司法讲义(5)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管辖及事项

  1、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的机关。我国的公司的登记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2、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提示:原《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担任。

  【例题】(2007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可以由公司的经理担任。( )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06年的综合题)

  3、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重点)。

  4、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二、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提示:(1)有分公司的总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2)仅是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总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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