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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公司法讲义(1)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全部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的一类企业法人(公司名下的财产与设立时的资本不一致)。

  (二)、公司的分类

  1、按照公司外部组织关系所作的分类,可以把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公司法》第14条)。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都有自己的名称权,都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只不过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能够达到控股子公司的目的,母公司可以到子公司的股东大会中行使其大股东的权利,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巨大的影响。母子公司总是相对而言的。

  2、从公司内部组织关系上进行分类,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

  本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是本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开设的,没有独立的财产和名称,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只能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具体的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如果分公司超过三家,本公司也可称为总公司。

  【例题】 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C、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甲公司负补充责任

  D、该合同无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只能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具体的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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