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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会《审计》第四章学习辅导(33)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九、记录

  (一)质量控制记录的总体要求

  记录质量控制情况,使执行监控程序的人员能够评价质量控制制度的遵守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有着特殊的作用。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各项要素的运行情况形成适当记录。

  (二)质量控制记录的方式和内容

  在确定记录的方式和内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分支机构的数量;

  2.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和分支机构的权限;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和组织结构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确定记录的方式。例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会利用电子数据库记录独立性确认函、业绩评价及监控检查的结果等事项。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会使用更多相对简单的方法,如人工记录、核对清单及表格等。

  (三)质量控制记录的保存期限

  根据质量控制记录的特点和效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控制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足以使执行监控程序的人员能够评价质量控制制度的遵守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对质量控制制度遵守情况的记录通常属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档案性质,主要供本所日后评价质量控制制度遵守情况,修订和完善质量控制制度使用。因此,准则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需要自行确定这些记录的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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