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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见分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意见分歧。
1.处理意见分歧的总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处理意见分歧应当符合下列两点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2)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识到对业务问题的意见出现分歧是正常现象,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才有利于意见分歧的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程序,例如,向适当的其他执业者、会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或监管机构进行咨询,以解决这些分歧。
2.对出具报告的影响。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与八监控区别)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总体要求。为了保证特定业务执行的质量,除了需要项目组实施组内复核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客观),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充分体现了分类控制、突出重点的质量控制理念。值得注意的是,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更不能替代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象的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1)对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规定适当的标准,据此评价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对符合适当标准的所有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在制定用于确定除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是否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标准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
(2)在某项业务或某类业务中已识别的异常情况或风险;
(3)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