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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会《审计》第四章学习辅导(20)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三)考虑是否具备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新业务前,还必须评价自身的执业能力,不得承接不能胜任和无法完成的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以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关级别的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

  3.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4.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老师的帮助;

  5.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或者能够聘请到)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6.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如果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客户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理解,并形成书面业务约定书,将对业务的性质、范围和局限性产生误解的风险降至最低。

  (四)考虑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确定是否接受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会导致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如果识别出潜在的利益冲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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