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根据《财政部关于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2009]22号)的文件精神,现将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原考试制度下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对象及报名条件
二、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一)内地报名人员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1.报名时间和地点
内地报名人员报名时间为2009年4月1至15日。各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在
2.报名要求
报名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有效合格成绩凭证(或免试与豁免凭证),交纳2寸近期(上年或本年)免冠照片2张,经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生个人信息表(2009年度)》(见附1)。
(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1.报名时间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在内地考试报名日期为2009年4月1至15日。港澳台地区考试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公告报名时间。
2.报名地点
(1)在中国香港参加考试的人员,可在中国香港会计师公会、中国澳门会计专业联会和中国台湾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试代理机构)报名。
(2)在北京、上海参加考试的人员,可在财政部考办、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台湾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报名。
报名地点见附2。
3.报名要求
(1)报名时请出示和提交如下材料: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护照、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有效合格成绩凭证,或免试与豁免凭证;近期(上年或本年)2寸免冠照片1张。
(2)报名人员经审查报名资格合格后,填写报名信息。
(3)中国台湾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代理本事务所考生的报名,但不得代理非本事务所考生的报名。
(4)报名人员可直接或委托他人报名。
(三)欧洲地区报名人员报名时间、方式和代理机构
1.报名时间
欧洲地区考试报名日期为
2.报名方式
报名方式采用网络报名。
3.报名代理机构
报名代理机构为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以下简称考试代理机构)。
联系地址:ICAEW
Chartered Accountants’Hall
PO Box
联 系 人:Ms. Grace Shi
联系电话:+44(0)20 7920 8567
电子邮箱:grace.shi@icaew.co.uk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五、考试具体时间安排
(一)内地及中国香港考试时间
下午2:00―5:30 会 计
下午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二)欧洲地区考试时间(比利时当地时间)
下午2:00―5:30 会 计
下午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六、准考证的领取或打印
(一)内地报名人员准考证的领取或打印
内地报名人员根据所在地地方考办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准考证,或通过网络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考试准考证的领取或打印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在
(三)欧洲地区报名人员考试准考证的领取或打印
欧洲地区报名人员可于2009年10月25日后,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专栏,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考试报名费
(一)内地报名人员考试报名费
内地考试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考试报名费
在中国香港参加考试的,每科考试报名费480元港币。
在北京参加考试的,每科考试报名费60元人民币。
在上海参加考试的,每人手续费10元人民币及每科考试报名费55元人民币。
考试报名费标准明细表见附3。
因受托代理报名,港澳台地区考试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当地物价标准及惯例向应考人员酌收手续费和代理费。
(三)欧洲地区报名人员考试报名费
考试报名费为每科100欧元。
报名人员办理完成网络报名后,根据打印的报名表,可在
报名人员可选择下列方式,办理报名费汇缴:
1.直接将报名费汇入ICAEW的欧元账户(仅限欧元)。ICAEW的国际银行账户号码(IBAN)是:GB69 NWBK 6072 1110 3113 35;ICAEW的银行代码(IBANBIC)是:NWBKGB
2.用信用卡支付报名费。报名人员须填妥下列表格并传真至ICAEW国际部。
收件人(Receiver):The Treasury Department at ICAEW | ||||||||||||||||||||||
信用卡号(Card Number)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卡日期(Valid From, |
|
有效日期至(Expiry Date, |
|
代码(Issue No.,Swith卡填写) |
| |||||||||||||||||
付款金额(Amount to pay) |
?o:p> | |||||||||||||||||||||
付款人地址(Address) |
| |||||||||||||||||||||
付款人签字(Signature) |
|
日期(Date) |
| |||||||||||||||||||
汇款后请将汇款通知作为凭据传真至ICAEW国际部(+44 20 76281874),并注明本人详细通讯地址。
八、辅导教材购买及问题解答
(一)考试辅导教材沿用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涉及的相关法规均已汇编至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规汇编》中。
应考人员可在报名时自愿订购考试辅导教材和《经济法规汇编》。
(二)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中遇到专业问题,可向财政部考办寻求解答,请将问题传真至010-68703206或分科目发送邮件至下列邮箱:
会计科目:examkj@cicpa.org;
审计科目: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examcw@cicpa.org;
经济法科目:examjjf@cicpa.org;
税法科目:examsf@cicpa.org。
财政部考办自2009年6月起,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
九、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有效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并依据财政部考委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财政部考办发布。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报考地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将依据财政部考委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可向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五)在领取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成为会员。
十、提请应考人员注意的其他事项
(一)应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上述文件,应当自觉遵守。
(二)应考人员考试前领取准考证时,应当同时领取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