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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法十一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二)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主张相邻关系的当事人,即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

  相邻关系产生的原因很多,主要的相邻关系有:

  1、因通行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2、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第86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3、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

  4、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5、因不可量物产生的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的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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