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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具体见下表示:
类别 |
内容 |
1.单位 |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2.个人 |
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
3.承租人和承包人 |
略 |
4.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
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5.扣缴义务人 |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