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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注意:视同销售的4―8项行为中,都应按同类产品售价(无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同时以相同的数额作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填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1行,作为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依据。
【示例】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有( )。
A.销售代销货物
B.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C.将自产货物分配给股东
D.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答案】ABCD
【解析】税法确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目的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负不均的矛盾,防止借用上述行为而逃避纳税。
2.下列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有( )。
A.某商店为厂家代销服装
B.某批发部门将外购的部分饮料用于个人消费
C.某企业将外购的水泥用于基建工程
D.某企业将外购的床单用于职工福利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