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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向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
1、提供非鉴证业务可能对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的独立性产生威胁,尤其是对独立性的潜在威胁。
非鉴证业务与审计业务(人事制度设计-审计)(编报表-审计)
如果非鉴证业务与非审计鉴证业务的对象无关,对独立性的威胁通常是明显不重要的。(内部控制设计和内控审核)
2、以下活动通常可能产生重大的经济利益或自我评价威胁,只有避免这些活动或拒绝执行该鉴证业务才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
(1)授权、执行或完成一项交易,或代表鉴证客户进行授权,或得到授权;(代理职能)
(2)确定应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的哪个建议;(管理职能)
(3)以管理层的角色向负责公司治理的部门进行报告。(管理职能)
3、以下活动可能产生自我评价或经济利益威胁:
(1)保管鉴证客户的资产;
(2)监督鉴证客户的员工从事他们日常重复的活动;
(3)编制原始凭证,或者以电子或其他形式生成数据,以证明一项交易的发生(例如,采购订单、工时记录或客户订单)。
总的说来,只要对独立性的威胁已经被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就可以提供鉴证业务以外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