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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最终支配权,这就要求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是多重所有。但是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知道权利状态,维护交易安全。
提示: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物权法》第l06条的规定就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二、占有
(二)占有的概念
所谓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而形成的事实状态。这里的占有不以是否享有权利为要件。法律研究占有,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对占有进行合法权利的推定,并保护占有人的占有诉权,占有对于善意取得制度来说也是很重要的。
对于动产而言,要以占有作为权利的外观。
占有的标的物原则上只能是物,对于物之外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不能成立占有。
《物权法》规定占有制度,可以实现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两个效果:
1、事实的推定
这些事实上的推定有二: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2、权利的推定
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的占有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故占有的效力要有权利推定制度做辅佐,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当然在现实中大多数的占有总是有本权作为基础的,没有权利而占有标的物是非常态。
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