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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学习指导九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三节 税率和征收率的确定

  增值税税率是按照货物的整体税负设计的,用应税货物的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税率,即是该货物在这一环节所负担的全部增值税税额(包括本环节的应纳税额及以前环节的已纳税额)。这种设计税率的方法用公式表示则是:

  增值税税率=(货物在本环节的应纳税额+以前环节的已纳税额)/货物在本环节的销售额×100%

  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应是尽可能减少税率档次,或者说不宜采取过多档次的税率。这是由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法以及其中性税收的特征所决定的。从世界各国设置增值税税率的情况看,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1)基本税率;(2)低税率;(3)高税率;(4)零税率。

  一.增值税税率概括(见下表)

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略),税率为13%。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有: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
 
 
 
备注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税率为17%,这与其加工的货物所适用的税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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