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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独立性(重点内容)
一、独立性的含义
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界定可能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所有情况,并指出所有应采取的适当防范措施是不可能的。此外,鉴定业务的性质可能不同,相应地可能存在不同的威胁,从而要求运用不同的防范措施。
按照独立性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小组成员有义务识别和评价可能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各种环境和关系,并采取适当行动消除这些威胁或运用防范措施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考虑范围:(1)会计师事务所(2)鉴证小组(3)鉴证小组以外的人员
由于业务的差别对独立性的要求程度并不相同。这种差别取决于业务的特点:鉴证业务是审计业务还是其他类型的业务;在鉴证业务为非审计业务的情况下,差别取决于报告的目的、对象和预期使用者。
审计业务向范围很广的潜在使用者提供保证。除了实质上的独立性以外,形式上的独立性也很重要。
总结:
(1)向审计客户提供鉴证业务,(未明确),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小组成员独立于客户;
(2)向非审计客户提供鉴证业务,未明确限定于指定的使用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小组成员独立于客户;
(3)向非审计客户提供鉴证业务,明确限定于指定的使用者使用,鉴证小组成员独立于客户;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在客户内有重大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