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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经济法》公司法监事会复习资料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任期和职权相同。

  2、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监事会副主席”的说法。

  3、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例题】新公司法更加注重监事会的作用,下列表述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每次会议应当在召开前的10天,通知全体监事

  B、股份公司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监事会会议

  C、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由董事会决定谁承担

  D、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答案:AD

  【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选项A正确;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选项B错误。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选项C错误;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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