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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售后回购: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确认收入,应作为融资行为,即视同用存货作抵押取得借款处理;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比如回购价不固定),则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例3】甲公司于2007年5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成本为80万元。双方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以110万元购回。因为以固定价格回购,相当于以存货作抵押取得借款,回购价即到期支付的本和息。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①甲公司于2007年5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7%) 17
借:发出商品 80
贷:库存商品 80
②5月末确认利息
每月应确认的利息费用=(回购价110-售价100)÷月份数5=2(万元)
借:财务费用 2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 2
6-9月同上。
③9月30日购回
借:其他应付款 110(本+息)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17%)18.7
贷:银行存款 (110×1.17) 128.7
借:库存商品 80
贷:发出商品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