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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七章企业破产法是考试的较重要的章节,应了解《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特别要注意破产程序内容的复习。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准备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为您提供整理本章的考试复习资料,并祝考试顺利!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一、债务人财产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成为破产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2、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清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债务人财产的取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