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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考试的较重要的章节,在近年的考试中经常以客观题型出现,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准备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为您提供整理本章的考试复习资料,并祝考试顺利!本节内容: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判断题)。
2、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P200)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提示1: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P200)。
提示2: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提示3: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P201)。
解释: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时均应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
【例题】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下述事项中,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有( )。
A、增加注册资本
B、转让注册资本
C、抵押企业财产
D、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答案】ABC
3、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4、外资企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2004年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计余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5、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和出具报告。
相关知识点: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
6、外资企业的“破产清算和撤销清算”,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7、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例题】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依法解散时,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2005年)。
A、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B、债权人代表
C、债务人代表
D、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
【答案】ABD
解析: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本题考核点是外资企业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