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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六章复习资料十一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考试的较重要的章节,在近年的考试中经常以客观题型出现,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准备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为您提供整理本章的考试复习资料,并祝考试顺利!本节内容: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适用与《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关系)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七、法律适用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的,经合营各方协商,共同决定在中国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其他国家仲裁(P186)。

  提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例题1】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因企业经营管理事项发生纠纷。下列有关处理该纠纷的方式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7年)

  A、由董事会协商解决

  B、由合营各方共同决定在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

  C、由合营各方共同决定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仲裁

  D、由董事会对纠纷解决方案作出决议,且该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答案:D

  解析:合营各方发生纠纷,先由董事会协商解决,如董事会解决不了的,可经合营各方协商,共同决定在中国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其他国仲裁。

  【例题2】甲公司为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为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下列有关甲、乙两公司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而乙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B、甲公司的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而乙公司的股东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C、甲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乙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没有最低限额

  D、甲公司对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乙公司对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以上四项的表述均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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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关系

  1、设立时是否需要审批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不需要审批,只有特定公司需要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需要审批。

  2、注册资本与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实收资本可以为0;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全体股东的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合营企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中外双方都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3、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

  4、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指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5、经营期限不同

  《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未作限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应当订明合作期限;一般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不订明合营期限,但某些特殊行业必须订明合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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