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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辅导:第一章(14)

|0·2009-12-15 09:16:39浏览0 收藏0

  第二,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

  三.税收执法权的划分(了解)

  1.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

  2.税收执法权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

  四.税务机构的设置(熟悉)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省级

省以下级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

上级税务局垂直领导

地方税务局

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

上级税务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局垂直领导为主

  五.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熟悉)

征收机关

征收税种

国税局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2002年新办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地税局系统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地方财政部门

地方附加、耕地占用税

海关系统

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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