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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辅导:第四章(11)

|0·2009-12-04 09:11:47浏览0 收藏0

  对于学习退伙应注意以下问题:

  1、协议退伙、通知退伙的主要区别: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了合伙期限。

  2、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3、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4、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如果合伙人“故意、主动”犯错误,应当除名;如果合伙人“被动”出问题,属于当然退伙。

  6、财产继承

  (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提示: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能力,因此,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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