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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业务执行(比较重要,包括:指导、监督与复核;咨询;意见分歧;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三)意见分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意见分歧。
1.处理意见分歧的总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处理意见分歧应当符合下列两点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2)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识到对业务问题的意见出现分歧是正常现象,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才有利于意见分歧的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程序,例如,向适当的其他执业者、会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或监管机构进行咨询,以解决这些分歧。
2.对出具报告的影响。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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