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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一章(5)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六、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注意区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的种类。

  七、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一)仲裁

  仲裁是指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1、仲裁庭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

  2、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诉讼

  1、当事人没有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仲裁协议时,当事人才可以申请诉讼。

  2、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但并非每一个案件必须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这三个阶段。如果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则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3、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裁定、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1、 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种类
判决
     裁定
 
 
 
区别
1、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
2、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一个案件一个判决;
3、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一审判决可以上诉,上诉期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
1、解决程序问题;
2、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
3、书面、口头形式都可以;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上诉期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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