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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一章(2)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三、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一) 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包括三个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须有合法性。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要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利的民事行为有效。对于法人,其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除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以外,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也是有效的。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意思表示真实

  真实的意思表示体现为两个方面:一、自愿,即任何人不得强迫;二、真实,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以规避法律。不违反公共利益即不违反公共秩序,不破坏善良风俗。

  (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①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②是不确定的事实;③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④是合法的事实;⑤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解释】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但所附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种类,《民法通则》58条中规定了7种,《合同法》52条中规定了5种。)

  1、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原则上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只有不能独立实施的才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知识点小结】:无效民事行为中比较重要的几个要点是: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不管是合同行为还是非合同行为原则上都是无效的,除非是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行为效力待定,合同以外的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当然有效;三是受欺诈、胁迫而成立的民事行为,要看是不是损害国家利益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无效,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可变更可撤销。

  相关知识点:无效合同的界定:(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相关知识点: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列入可撤销合同。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征:

  (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有效,未经撤销,其效力有效。

  (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应由撤销权人提出。

  (3)撤销权的行使有1年的期限; 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撒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视同无效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也可以选择撤销,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撤销。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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