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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诉讼时效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1.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期间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2.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限全部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

  (3)诉讼时效的延长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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